摘 要: 近年來,金融商品不斷革新,虛擬貨幣快速發展并為金融服務創造了極大的上升空間。與此同時,虛擬貨幣領域面臨著來自多方面的風險。盡管各國對虛擬貨幣的風險監管極為重視,并基于國際法不斷強化監管力度,但當前國際法在監管方面仍存在較多漏洞,亟須對虛擬貨幣的國際法監管不足進行分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關鍵詞: 虛擬貨幣; 國際法; 監管; 風險;
一、虛擬貨幣的國際法監管意義
當前,社會經濟正處于重大改革時期,虛擬貨幣作為數字技術與信息技術融合衍生的產品,處于改革的中心位置,對未來的經濟發展及社會經濟組織結構具有重要影響。就價值角度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型金融產品,其技術價值不可估量。虛擬貨幣的技術價值不僅體現在其可在較大程度上影響社會關系與商業聯系,同時體現在其可伴隨數字計算實力與網絡信息連接的增強不斷進行升級,以提升自身價值。
虛擬貨幣監管的目標在于領導及推動虛擬貨幣的發展,法律作為社會穩定的保證,隨著虛擬貨幣的快速發展,法律制度需不斷更新。因此,在虛擬貨幣發展過程中借助法律手段實現有效監管至關重要。首先,虛擬貨幣科技價值的實現仰賴于對虛擬貨幣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與領導,虛擬貨幣的國際法監管可在較大程度上影響虛擬貨幣價值的實現。其次,對于影響力不斷擴大的虛擬貨幣而言,法律具有極強的監督、管理與引導作用。在中國,對虛擬貨幣進行法律監管可作為對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針的響應;對世界而言,依據國際法監管虛擬貨幣發展是確保監管效率的必要選擇。
目前,世界各國跨地區付款方式種類繁多且步驟復雜,不利于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虛擬貨幣作為其中的一種,同樣存在著一定風險。能否有效處理問題需從虛擬貨幣的實際情況出發,不可以犧牲虛擬貨幣的可持續發展換取問題的解決。因此,加強虛擬貨幣的法律監管成為必要手段,既需以此維系虛擬貨幣的健康發展,同時應注重對虛擬貨幣轉賬支付能力的保障。借助發達的計算機技術,全球多個國家均已開始發行特有的虛擬貨幣,且可進行跨國交易。虛擬貨幣的可跨國交易屬性使其法律監管不單由某個國家負責,而需全球各國共同負責監管虛擬貨幣,以充分發揮虛擬貨幣自身價值,保證虛擬貨幣的健康發展。
二、虛擬貨幣的國際法監管現狀及問題
1. 虛擬貨幣的國際法監管現狀
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技術,其產生的初衷在于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即便不存在虛擬貨幣,其他類型新技術的研發同樣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因此,在處理虛擬貨幣自身漏洞的同時防范其可能引發的危機,實行虛擬貨幣法律監管極為必要。盡管各國正不斷對虛擬貨幣的法律監管體制進行完善,但放眼全球,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監管標準,亟須建立健全國際化的虛擬貨幣法律監管機制。
現實生活中,虛擬貨幣的快速發展使得數字貨幣行業的投資評估風險與管理風險開始增多,官方及業界一致認為應建立有關虛擬貨幣的法律監管制度,對虛擬貨幣實行合理的法律監管已成為虛擬貨幣行業的主流觀念。但由于虛擬貨幣本身存在一定的技術問題,加上世界各國普遍缺少有關法律法規方面的實踐經驗,導致對虛擬貨幣的法律監管工作存在較多缺陷。正視虛擬貨幣監管歷程中出現的缺陷,對完善當前虛擬貨幣監管機制具有促進作用,有助于最大程度維護用戶的權益,營造高效的金融運行氛圍,加深大眾對虛擬貨幣的了解,鼓勵更多人參與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
2. 虛擬貨幣的國際法監管問題原因分析
(1)虛擬貨幣發行種類繁多,流通范圍不明確。虛擬貨幣的特殊性在于貨幣的發行由互聯網控制,可按照發行主體的意愿隨意流通。據統計顯示,全球已發售的虛擬貨幣的數量極為龐大,迄今為止全球范圍內已有約900種虛擬貨幣可供買賣,數目過多的虛擬貨幣將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目前出臺的法律法規大多為針對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制定的,忽略了對虛擬貨幣流通范圍的限定,導致目前各國虛擬貨幣的流通環境較為寬松。
(2)國際法監管主體的職責及法律后果不明確。虛擬貨幣國際管理部門的權力由法律授予,而管理部門的責任則由國際管理部的文件規定,因此極易導致職權不明、責任推諉等問題。國際法僅監督管理虛擬貨幣的買賣流程,未明確提出對虛擬貨幣的發行及后續的退出規則的要求,未確定其他監管主體具體的監管職責。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模糊導致用戶的虛擬貨幣被盜取后無法向有關負責部門尋求幫助,客戶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當客戶權益受到侵害時,相關部門無須為此承擔任何責任。究其根源,在于目前未明確各部門在虛擬貨幣國際法監管方面的職責,且監管部門缺失。長此以往,不僅不利于監管責任與權力分配,同時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3)虛擬貨幣的發行缺乏發行范圍與準入機制。目前,虛擬貨幣種類繁多,大部分的交易平臺均可自由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虛擬產品或業務的供應方成為推動虛擬貨幣發展的主力軍。就其本質而言,商人的目標在于賺取利潤。因此供應方極易受利潤的影響,為實現利潤最大化推出更多專屬的虛擬貨幣。但在目前的各類國際法相關規定中均未設定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及主體進入虛擬貨幣市場的相關規定,導致市場上虛擬貨幣發行數目及種類不斷增多,但質量并未得到提升。此外,長期未設置虛擬貨幣發行主體準入標準將對世界金融進步、社會安穩及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產生不利影響,且無法有效保護虛擬貨幣買賣雙方的權益。
三、國際法視角下虛擬貨幣的監管建議
伴隨互聯網技術的蓬勃發展,虛擬貨幣的國際化特征愈發顯著,同時吸引著更多犯罪分子的注意,洗錢等國際性經濟類犯罪出現的概率不斷增長。為有效解決虛擬貨幣監管問題,需各個國家共同參與,為打擊犯罪行為作出貢獻,共同創造有利于國際金融蓬勃發展的環境。
1. 明確交易平臺職責,加強交易平臺管控
關于具體使用何種法律制度體系保證虛擬貨幣的監管更為規范、有效方面,各個國家、地區及組織,甚至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較大的分歧。但各方在監督管理虛擬貨幣亟須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方面均已達成共識。為加強虛擬貨幣監管的合法性,應對已頒布的有關虛擬貨幣的法律規定及政策進行研究分析,優先在法律層面對現下虛擬貨幣存在的問題進行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結合當前虛擬貨幣監督管理法律中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三點進行改進:一是制定虛擬貨幣機構破產制度時應參照我國的公司破產制度,對虛擬貨幣機構的破產制度加以完善;二是加強對虛擬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認證;三是明確虛擬貨幣買賣中各方的職能與責任,具體包括發行機構的職責、第三方交易平臺職責、消費者的權益等。
除此之外,由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擔負著重要職責,政府應對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具體職能進行規定。首先,交易平臺應監管客戶的信息安全。交易平臺作為客戶信息的聚集中心,應加強員工管控,防止平臺內部工作人員泄露用戶的個人信息;其次,交易平臺作為聯系買賣雙方的中間機構,應及時為雙方提供真實的信息,為雙方的交易帶來便利;再者,應主動將交易平臺自有資金與客戶的資金進行嚴格劃分;最后,應主動承擔監管責任,充分利用自身的權力,重點關注平臺的交易活動,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交易行為。
2. 明確監管主體的主導作用及監管職責
權力部門應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監管,不可利用自身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或危害虛擬貨幣參與者的合法利益。應充分發揮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作用,時刻監控虛擬貨幣的市場運行情況,一旦發現風險及時發布通知,并引導各個部門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其次,在資金轉入之前,虛擬貨幣的交易主體需進行登記認證,工商管理部門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后應依例對此項申請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方可繼續進行登記注冊,準許進入虛擬貨幣市場;同時,需明確監管部門的工作為全程性的,待交易主體進入市場后仍應繼續監管其交易活動;最后,為維護交易過程的公平、公正,應通過稅務部門對虛擬貨幣交易進行合理征稅。
3. 嚴格審查虛擬貨幣發行主體是否合格
經過長期對虛擬貨幣市場的監管發現,發行主體的實力將對虛擬貨幣持有者所持貨幣的安全性產生重要影響。若發行主體擁有較好的實力以及良好的技術條件支持,則虛擬貨幣的安全性可得到相應的保證。但我國尚未建立針對虛擬貨幣發行主體資格認證的制度體系,對于其市場準入資質尚未制定相應的法律條例,極易導致參與虛擬貨幣發行的主體質量參差不齊,客戶將面臨嚴重的信息安全問題。因此,應及時針對虛擬貨幣發行主體資格認證建立相關的法律條例,嚴格審查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具體可分為以下兩步實現:
首先,針對已成立的公司,當該企業準備發行虛擬貨幣時,監督主體應嚴格審核虛擬貨幣參與主體相關信息,重點審查以下幾點內容:第一,申請人的財力及其承擔風險的能力;第二,申請人有關虛擬貨幣的參與經驗;第三,申請機構內部專業人員的數量;第四,機構的業務報告以及賬簿等;第五,針對機構的不同業務,審核該機構是否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建立了一套專業的監管體系。
其次,當尚未成立的公司準備發行虛擬貨幣時,首先,應審查該企業是否符合公司成立的條件。除此之外,應審查該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僅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應對虛擬貨幣方面的相關知識進行考核。最后,與已成立的公司相同,應審查該企業的風險承擔能力,以及是否已建立了一套專業的監管體系。
4. 明確虛擬貨幣平臺準入標準及發行范圍
就虛擬貨幣交易的內容而言,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可分為兩種,分別為從事主流品種的交易所以及從事多品種的交易所。從事多品種的交易所指以比特幣為交易品種的不在主流品種范圍內的貨幣交易機構,此類機構在我國的經濟結構中占據了重要地位。各交易平臺在虛擬貨幣的交易過程中承擔著支付清算、資源配置以及風險管理的職能。因而,在虛擬貨幣交易中,此類交易平臺極易成為黑客的重點攻擊對象,導致各個交易平臺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
為提高虛擬貨幣持有者的安全性,降低其遭受損失的風險,應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安全性。首先,應實行登記制度。針對即將設立的交易平臺,應嚴格審核交易平臺的高級管理人員數量以及風險承擔能力,評估其是否具備市場準入資質。而針對已設立的平臺,應嚴格審核其現行的交易制度及運營情況,取締不符合規定或者資質不足的交易平臺。其次,應對交易平臺的業務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對此,可分別從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兩個方面列舉相對應的例子對交易平臺的業務范圍進行規定,使得相關規定更加明確。最后,應從國內與國外兩個角度分別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規定。由于國內外的市場制度不同,且經營業務范圍有所不同,因此在設立市場準入條件時應區別對待,且針對國外的交易平臺市場準入制度應嚴格于國內的交易平臺市場準入制度。
5.實行虛擬貨幣實名認證制
我國早期已對虛擬貨幣開始實行實名認證制度,但尚未對特殊的虛擬貨幣作出嚴格的實名制要求,且虛擬貨幣交易主要通過代碼實現,雙方難以得知對方的具體信息,導致特殊虛擬貨幣交易過程更易出現違法犯罪事件。而實現虛擬貨幣領域的實名制,可在極大程度上防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完善虛擬貨幣的實名認證制度可以韓國的相關制度為參考:首先,為全面實行虛擬貨幣持有者實名認證制度,應要求虛擬貨幣的持有者及其在銀行的賬戶的實名認證保持統一,且僅有完成認證的用戶方可使用虛擬貨幣賬戶,此舉可有效幫助反洗錢活動的開展,且有助于提高銀行的規范性,使得虛擬貨幣的交易更為程序化與透明化,減少投資者在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的投機行為。其次,交易平臺應收回用戶已存在的未實名過認證的虛擬賬戶,在虛擬貨幣持有者實名認證后重新發放賬戶。在此過程中,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工作人員需嚴格要求客戶進行實名認證,減少匿名交易數量,以降低虛擬貨幣的交易風險,提高客戶個人信息的安全性。此外,在全面實行虛擬貨幣交易主體實名認證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加強交易平臺的監控職能,杜絕腐敗及投機行為的產生,確保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始終處于交易平臺的監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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